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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12 09:00 信息来源:沧州市机构编制网 访问量:?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办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编委办综合科是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信息的上网运行工作。

    第二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编制机构服务对象,依法向我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信息,我办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办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可能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迅速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的信息。

    第四条  机关各科(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信息发布工作。办机关各科(局)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科室的信息目录,分别报送综合科进行保密和政策法规审核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

    第五条  信息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一)通过我办机关网站统一对外公开。

    (二)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等形式对外公开。

    (三)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开。

    (四)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申报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概况: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二)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行业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行政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裁决事项、行政给付事项、其它行政事项。

    (五)重要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重要信息。

    (六)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重大举措、重大活动等。

    (七)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省编委办及上级部门相关信息的,应向公开办递交《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  申请者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需申请公开的内容;

    (三)  申请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办应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内容,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以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者明确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市编委办业务范围的内容或该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者,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者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者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转请有关科(局)回答或处理,进行登记备案;有关科(局)应对《申 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予以补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综合科应通过询问申请者等办法,了解有关科(局)的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有关科(局)应当向申请者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给予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曰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事先审查、突出重点,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对应当公开的信息实行封锁。

    第十八条  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机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综合科具体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对市编委办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发文科(局)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文件拟稿单的信息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送综合科审核;综合科在发文审批笺上对此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办领导审批。

    对非市编委办发文件类拟公开的信息,科(局)拟定信息文稿,并由科(局)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综合科审核,审核批准后,送政务中心上网发布。属市编委办重大政务事项的,科(局)需请示分管办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提交办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公开。我办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报省编办或市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未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任何科(局)和个人均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审查重点是对编制机构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把关,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二条  已经解密的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后确定是否公开。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科(局)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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